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0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炳松 債務人 蕭朱來好 (即 朱碧成 之繼承人)
朱冬軒 (即朱碧成之繼承人) 朱芬蘭 (即朱碧成之繼承人) 朱淑英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榮輝 (即朱碧成及 朱冬林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蕭朱來好、朱冬軒、朱芬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碧成之遺產範圍內和債務人朱榮輝於繼承被繼承人朱碧成及朱冬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朱淑英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544元,及自民國(下同)104年3月15日起至10
4年10月4日止,按年息1.83%計算之利息;自104年10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
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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