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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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劉東信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程序費用伍佰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東信(住彰化縣○○鄉○○街○○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