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緝字第39號原告 吳敏子 被告 張純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3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王靖茹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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