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翰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併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洗錢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2067、2123號判決宣告緩刑3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1年度撤緩字第377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復經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11、13至25所示之罪,屬於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定刑聲請切結書(見本院卷第17頁)在卷供參。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執行完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多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均係參與詐欺集團所為,併其餘各罪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犯罪之時間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表示希望從輕酌定執行刑之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17頁、第223頁),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勇松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23日110年8月23日110年8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10年度偵字第33364、33604號北檢110年度偵字第33364、33604號北檢110年度偵字第33364、336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067、2123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067、2123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067、2123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3日111年3月3日111年3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067、2123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067、2123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067、2123號確定日期111年6月9日111年6月9日111年6月9日備註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2067、21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北檢111年度執緩字第729號、112年度執撤緩字第45號)編號456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25日110年8月25日110年8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北檢110年度偵字第33364、33604號北檢110年度偵字第33364、3360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0年度偵字第48024號、111年度偵字第8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067、2123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067、212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81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3日111年3月3日111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067、2123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067、212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81號確定日期111年6月9日111年6月9日111年10月5日備註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2067、21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北檢111年度執緩字第729號、112年度執撤緩字第45號)新北檢111年度執字第9786號編號6至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3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新北檢112年度執更字第493號)編號789罪名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9月3日110年9月3日110年8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46號新北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46號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244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18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181號111年度金簡字第711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0日111年8月30日111年9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18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181號111年度金簡字第711號確定日期111年10月7日111年10月7日111年11月2日備註編號7至8所示之罪業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7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新北檢111年度執字第10160號)新北檢111年度執字第11292號編號6至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3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新北檢112年度執更字第493號)編號101112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8月2日110年8月2日110年8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110年度偵字第36536號桃檢110年度偵字第36536號新北檢110年度偵字第449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11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1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58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6日111年10月26日111年11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11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1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58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29日111年11月29日112年1月31日備註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業經桃園地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桃檢111年度執字第15236號)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1784號編號131415罪名共同洗錢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8月16日110年8月27日110年9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檢110年度偵字第44921號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11181、55531號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263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58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4、578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10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2日111年12月27日112年2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58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4、578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10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31日112年2月1日112年3月22日備註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1785號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3426號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業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4411號)編號161718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9月3日110年9月3日110年8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26373號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2637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110年度偵字第21352號、111年度偵字第136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10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10號111年度訴字第619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3日112年2月3日112年3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10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10號111年度訴字第619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22日112年3月22日112年4月11日備註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業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4411號)士檢112年度執字第3825號編號192021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28日110年8月28日110年8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83、92號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83、92號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83、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80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80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80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20日112年3月20日112年3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80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80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80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21日112年4月21日112年4月21日備註編號19至24所示之罪業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5738號)編號222324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28日110年8月28日110年8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83、92號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83、92號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83、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80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80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80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20日112年3月20日112年3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80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80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80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21日112年4月21日112年4月21日備註編號19至24所示之罪業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5738號)編號25(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幫助洗錢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5月26日前至110年6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檢110年度偵字第45775、45798號、111年度偵字第905、2979、3605、16412號、112年度偵字第54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確定日期112年7月7日備註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8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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