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80號原告 劉佳玲 送達代收人 林秋月 被告 王志維
任睿麟
柯佳業 黎瑋
朱泓璋 住○○市○○區○○路000巷0號 陳棋湣 住○○市○○區○○街0段000巷0號0樓
劉景富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379號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洪伯昇 等13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劉佳玲就被告 林嘉昌 、王志維、任睿麟、柯佳業、黎瑋、朱泓璋、 劉明鴻 、陳棋湣、劉景富、 黃彥浩 及洪伯昇(另裁定駁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另原告對共同被告林嘉昌、劉明鴻、黃彥浩等3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審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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