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宸弘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借提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蔡亜哲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李偉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借提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偉傑、高宸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李偉傑、高宸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張兆光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湘翎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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