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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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53號原告 林雅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虹府建設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8,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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