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8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郁旭華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據聲請人即被告以其右肩肱骨骨折癒合不良,並患有創傷性關節炎,經醫囑認需儘快進行人工關節置換手術,且術後需定期復健約6個月至1年為理由,聲請停止羈押,並有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附卷可稽,經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相符,准予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中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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