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99號上訴人 吳浚誌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被上訴人 郭靜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440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仍應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蕭淳尹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蕭尹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