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72號聲請人宏溢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慧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五年司催字第一六五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六五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六年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財團法人台│臺北北│103年5月29日│14,805元│E0000000│││灣郵政協會│門郵局││││├──┼─────┼───┼──────┼─────┼────┤│002│財團法人台│臺北北│103年5月29日│11,025元│E0000000│││灣郵政協會│門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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