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33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程有限公司、 賴水清賴鄭雪間 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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