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5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林政寬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孫婷萱
孫有廷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洪可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孫婷萱、孫有廷之法定代理人洪可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