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許素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國昌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0年
2月9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