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行執字第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行執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行執字第33號債權人陸軍軍官學校代表人陳忠文代理人葉智幄律師債務人林志華(原名 張志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查詢應執行之標的物係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區域(查詢結果詳卷),揆諸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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