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8號原告 董中信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有男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4,8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