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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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查驗章印文共陸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12月26日,以97年度偵字第226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被告所有中華民國護照內頁變造之西元(下同)2006年2月18日出境章(第12頁,章號:353號)、2006年2月19日入境章(第8頁,章號:332號)、2006年8月1日出境章(第9頁,章號:
325號)、2006年8月2日入境章(第11頁,章號:360號)、2006年11月14日出境章(第12頁,章號:333號)、2006年11月15日入境章(第12頁,章號:323號)、依次塗改日期為2005年2月18日、2005年2月19日、2008年8月1日、2008年8月2日、2008年11月14日、2008年11月15日之出入境戳章6枚,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2月26日以97年度偵字第2236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至99年2月11日期滿確定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出、入境查驗章,雖非屬專科沒收之物,惟仍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附表:
┌─────────────────────────────┐│甲○○所有之中華民國護照號碼第000000000號護照│├──┬──────┬──────┬────────┬───┤│編號│查驗章所在頁│原查驗章日期│變造之查驗章日期│章號│├──┼──────┼──────┼────────┼───┤│1│第12頁│FEB18.2006│FEB18.2005│353││││(出境)│(出境)││├──┼──────┼──────┼────────┼───┤│2│第8頁│FEB19.2006│FEB19.2005│332││││(入境)│(入境)││├──┼──────┼──────┼────────┼───┤│3│第9頁│AUG01.2006│AUG01.2008│325││││(出境)│(出境)││├──┼──────┼──────┼────────┼───┤│4│第11頁│AUG02.2006│AUG02.2008│360││││(入境)│(入境)││├──┼──────┼──────┼────────┼───┤│5│第12頁│NOV14.2006│NOV14.2008│333││││(出境)│(出境)││├──┼──────┼──────┼────────┼───┤│6│第12頁│NOV15.2006│NOV15.2008│323││││(入境)│(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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