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調字第2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己○○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調字第24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628號強盜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陳君偉調解委員林建榮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己○○、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丙○○及法定代理人丁○○願意無條件原諒相對人己○○、甲○○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二、聲請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丁○○對於相對人己○○、甲○○之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己○○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書記官陳君偉法官林靜莉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