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 張仁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柏倫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2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星歐光學股份有限公司98-NF-0000000-01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