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8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
仟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