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49號原告 袁治華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9年3月27日寄存送達,於109年4月6日發生效力,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