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訓 上列聲請人與 林妙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即106年1月3日,故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妙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