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98號原告 鍾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記船舶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2)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3)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具狀列載「德記船舶工程行」為相對人,應查明其係獨資或合夥商號,及補正獨資負責人或合夥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俾便本院送達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等訴訟文書予相對人;又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醫藥費用、勞動力減損及未依法投保勞健保之損害,並於勞動事件調解聲請書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載明新台幣「兩億」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億元,應徵調解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江俐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