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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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535號債權人 陳文明 債務人黃清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共計新臺幣39,253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各壹紙、應收明細帳報表及估價單,核其內容,尚無從推知就其中請求金額新臺幣8,710元部分之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之情事?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詎債權人僅具狀陳報:其自92年起,多次經過債務人經營之琥珀山莊民宿,璇即前往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並提出琥珀山莊民宿位於屏東縣○○鎮○○路○段○○○號之照片為憑等語,亦未據債權人提出琥珀山莊民宿之營業登記證明相關文件、催告通知,及將該催告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逾期迄今,仍未據債權人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是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8,710元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