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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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境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駿 被告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蔡嘉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6,87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