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16號上訴人即被告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被上訴人即原告山海休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4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60,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2,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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