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洪錦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吳光釗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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