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債務人 陳雅琪 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107年7月12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權比例總計44.87%),而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示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債權比例總計39.84%),餘之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逾期未表示意見,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15.29%),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5/6),其代表之債權額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百分之60.16,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181元、第72期當期則清償9,179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61,030元,清償成數為百分之百,確屬公允。
三、至於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客觀上仍有提高所得增加償債能力空間,同時質疑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損及其權益云云。惟查,本件債務人現職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其106年度月薪津約可達52,580元,較諸其104、105年平均月收入30,874元、27,219元等顯然為高,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則參債務人以每月52,580元作為更生方案償債基礎,顯無債權人指謫怠於獲取可得收入狀況。又觀債務人業將可處分收入扣除個人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其所提方案確已符合盡力清償要件且適當、可行,且因本件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達百分之百,實無再提高清償空間,自不待言。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一:
┌────────────────────────────────────────────┐│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1)第1期至第71期:各期清償新臺幣9,181元,共71期。││(2)第72期:當期清償新臺幣9,179元,共1期。││2、清償期間及方法:││(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61,030元。││4、清償總額:新臺幣661,030元。││5、清償成數:100%。││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第1期至第71期│第72期│││││││(共71期)│(共1期)││├──┼──────┼─────┼────┼───────┼────────┼──────┤│一│永豐商業銀行│73,110│11.06%│1,015│1,045│73,110│││股份有限公司││││││├──┼──────┼─────┼────┼───────┼────────┼──────┤│二│台新國際商業│143,453│21.7%│1,992│2,021│143,453│││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國泰世華商業│13,318│2.01%│185│183│13,31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遠東國際商業│153,146│23.17%│2,127│2,129│153,14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花旗(台灣)商│14,677│2.22%│204│193│14,677│││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元大商業銀行│263,326│39.84%│3,658│3,608│263,326│││股份有限公司││││││││汶││││││├──┴──────┼─────┼────┼───────┼────────┼──────┤│合計│661,030│100%│9,181│9,179│661,03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