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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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40號上訴人即原告偉辰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榆鈞 被上訴人即被告 范憶志
羅文喜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14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上訴人上訴範圍,其中有關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98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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