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50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曾語蘋 相對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16,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22年8月2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24,0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現因相對人不依約履行,茲對聲請人負債10,685,395,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書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