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聲請人 陳芸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提出銀行出具之(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經本院民國109年1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9年1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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