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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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83號原告 石昭哲 上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3,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1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3,000元外,尚應補繳56,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