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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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34號原告 梁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普湘紜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普湘紜之住所或居所。
二、就聲明請求被告普湘紜給付新台幣(下同)18,000元(計算式:5,000元+3,000元+10,000元=18,000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聲明請求被告普湘紜在臉書帳號及臉書各大攝影社團公開道歉部分,則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原告應補繳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