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09號原告 陳家堉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被告慶新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華春員 訴訟代理人 陳芃諭
蘇奕全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鄭羽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補正事項如下:㈠原告應提出被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據資料,並對於有無預支薪資乙事表示意見。
㈡被告應提出112年6月9日前給付薪資之證據資料,並攜帶被證7加工承攬契約書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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