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21號聲請人 謝秋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謝建中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魏吉律 (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鎮○○里○鄰○○○路○○○號)為被繼承人謝建中(民國00年
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7月10日死亡,生前住苗栗縣後龍鎮○○里00鄰○○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謝建中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謝建中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謝建中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謝建中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建中(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苗栗縣後龍鎮○○里00鄰○○000號)於103年5月2日預立代筆遺囑,指定聲請人為受遺贈人、第三人魏吉律為遺囑執行人,並經本院公證處103苗院認000000000號認證在案。茲因被繼承人於103年7月10日死亡,其無繼承人,亦無親屬會議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陳明,致聲請人無法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魏吉律擔任被繼承人謝建中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又上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
6條、第141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認證書暨代筆遺囑、被繼承人謝建中之除戶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經被繼承人指定為受遺贈人,故其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謝建中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
(二)本院審酌被繼承人謝建中無配偶、子女及兄弟姊妹,而其父及祖父母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另經聲請人陳報指定由遺囑執行人魏吉律(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鎮○○里○鄰○○○路○○○號)擔任被繼承人謝建中之遺產管理人,而遺囑執行人僅係依遺囑之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於無人承認之繼承在繼承人未經過搜索之程序確定及遺產未經過清算程序確定其範圍內容、數額前,遺囑執行人自無法具體實現分配遺產予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任務,職是,應先由遺產管理人踐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後,始由遺囑執行人為遺囑之執行。遺囑執行完了時,再由遺產管理人為最後之清算程序,在遺產管理人為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期間,遺囑執行人之權限暫被停止(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84號、90年度台上字第314號裁判意旨),故魏吉律既為被繼承人謝建中之遺囑執行人,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已有相當程度之了解,且於遺產管理人為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期間,遺囑執行人之權限暫被停止,二者職務並無衝突,更有助於迅速處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且經魏吉律出具書面表示同意,有魏吉律之戶籍謄本及願任同意書等件在卷可稽,爰指定魏吉律為被繼承人謝建中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