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陳正環 被告 莊晴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6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事實之陳述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晴雯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39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以106年度上易字第263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於本院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錢建榮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