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倪朝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石貴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4,7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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