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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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74號聲請人 林冠余 代理人 高傳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劉馥瑄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4,30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0×43×10=4,300)。請提出聲請人107至109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依據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9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
者,債務人不能聲請更生,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據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上面目前狀態記載「毀諾」,故請聲請人提出其與金融機構債權人當初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並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其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另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係與何人同住於新北市○○區○○路000段00
號1樓D室?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8月27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8月27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