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林坤煌 債務人 郭祐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81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