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5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志傑
陳文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志傑、陳文成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劉美香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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