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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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407號原告 吳秀芳 被告 黃忠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黃忠盛被訴詐欺原告吳秀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4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而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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