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06號上訴人壹比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葉孟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紅點移動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31日由上訴人收受,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06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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