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政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政隆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10時」更正為「9時43分」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政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313號被告賴政隆男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居宜蘭縣○○市○○路000巷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政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3月28日10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000號後方,徒手竊取 康榮盛 所有置於冰庫內之番茄5顆、西洋芹1把、檸檬6顆、綠櫛瓜5條得手。
嗣為康榮盛當場發覺與賴政隆發生肢體衝突,雙方均受有傷害(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之後即報警處理。
二、案經康榮盛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賴政隆之供述。
(二)告訴人康榮盛於警詢時之指證。
(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現場蒐證照片。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檢察官張鳳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蕭銹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