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銘栗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奉典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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