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
甲○○丙○○
號戊○○
6號乙○○
號丁○○被告己○○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審交易字第二八號過失致死案,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陳諾樺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