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債務人 陳貞樺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貞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具狀聲請更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雖曾經本院調解,惟於113年5月24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爰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1,000元。
又聲請人聲請更生,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4,000元,扣除上開聲請費1,000元,尚應徵收3,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消債法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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