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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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國津
楊美淑
楊美惠
楊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國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5月30日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78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2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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