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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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1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淑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淑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淑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5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4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又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55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因(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493號、102年度簡字第128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經該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0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已於103年4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4997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10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1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6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該名冊雖記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6日、刑期終結日則為110年6月24日,惟名冊作成日期與本件裁定日期不同,受刑人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已有增加,是實際日數及日期應以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準)。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