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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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桂乾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所為100年度聲字第4684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受刑人年籍欄「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受刑人年籍欄「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而誤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經本院核對原裁定及受刑人之戶籍查詢資料屬實。且原裁定關於受刑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等身分資料之記載則均無錯誤,無礙於受刑人身分同一性之認定,對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尚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即應以裁定更正受刑人年籍欄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