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吳俊宏
吳俊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瑞媛 被告 柳宇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李謀榮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