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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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469號聲請人 何丞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受監護宣告人 何文雄 最近親屬同意書。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報欲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人選 何博雄 同意書、印鑑證明書,並敘明與受監護宣告人何文雄之關係親疏、適任之理由,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張妤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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